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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债务人同意,第三人代为清偿债务吗?
释义
    第三人代为清偿债务,经债权人同意后,不以债务人同意为生效条件。无论是债权债务向第三人转移还是第三人提供保证担保,只要通知债务人即对其发生效力。债务人对此行为提出异议无效。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三条和第五百二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人有权代为履行债务,债权也转让给第三人,除非有其他约定。
    法律分析
    第三人代为清偿债务的,经债权人同意后,是不以债务人是否同意有生效条件的,债务人不同意也是有效的。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第三人在经得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可以基于两种解释:
    一是债权债务向第三人转移,即第三人在受让债务后履行了债务,取得了原债权人的地位,对原债务人享有债权:
    二是第三人提供保证担保,在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的规定取得向债务人的追偿权。
    无论基于何种理解,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都不以债务人同意为生效条件,只要求通知债务人即对债务人发生效力。所以,第三人替债务人代为清偿债务,债权人无异议,债务人以该行为未经其同意而提出异议,该异议不能成立,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清偿行为对债务人生效;但如债务人以未获通知为由提出异议的,如果属实,则应予以支持。
    《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三条【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二十四条【第三人清偿规则】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
    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结语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无论债务人是否同意,第三人代为清偿债务经债权人同意后即生效,债务人的异议不成立。第三人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进行清偿:一是取得原债权人的地位,享有债权;二是提供保证担保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债务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债务人未履行债务,第三人有合法利益的情况下,有权代为履行。在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债权转让给第三人,除非债务人和第三人有另行约定。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债务人的异议,但前提是债务人以未获通知为由提出异议的情况属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 第二十一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 第十五条 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批准或者加入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公布。其他条约、协定的公布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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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9:54: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