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中卫市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需要什么资料 1、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变更法人时提供); 2、社会组织变更登记表;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开办资金验资报告(变更开办资金时提供); 4、章程修改核准表和理事会审议通过的新修改的章程草案(变更名称、业务范围或业务主管单位的); 5、原业务主管单位和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文件(变更业务主管单位时提供); 6、新住所的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材料(变更住所时提供); 7、登记证书正、副本; 8、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 9、变更名称申请书(变更名称时提供)。 二、中卫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设定依据节选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51号) 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