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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货物在车上掉落,保险公司是否赔偿?
释义
    货物运输险是为了保障运输中的货物,在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损失时能得到经济补偿,加强货物运输的安全防损工作。保险公司在保险期限内负赔偿责任,包括货物因碰撞、火灾、震动等原因造成的损失,以及偷盗或提货不着的损失。如果能证明货物掉落不是承运人故意行为,掉落损坏也属于保险公司的理赔范围。
    法律分析
    1.如果能证明货物的掉落不是承运人的故意行为,车上货物掉落损坏属于保险公司的理赔范围。
    2.货物运输险(简称货运险)就是针对流通中的商品而提供的一种货物险保障。开办这种货运险,是为了使运输中的货物在水路、铁路、公路和联合运输过程中,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能够得到经济补偿,并加强货物运输的安全防损工作,以利于商品的生产和商品的流通。
    3.保险货物在保险期限内无论是在运输或存放过程中,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一、由于飞机遭受碰撞、倾覆、坠落、失踪(在三个月以上)、在危难中发生卸载以及遭遇恶劣气候或其它危难事故发生抛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二、保险货物本身因遭受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震、地陷、崖崩所造成的损失;
    三、保险货物因受震动、碰撞或压力而造成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等损伤以及由此引起包装破裂而造成的散失;
    四、凡属液体半流体或者需要用液体保藏的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因受震动碰撞或压力致使所装容器(包括封口)损坏发生渗漏而造成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致保藏货物腐烂的损失;
    五、保险货物因遭受偷盗或者提货不着的损失;
    六、在装货、卸货时和地面运输过程中,因遭受不可抗力的意外事故及雨淋所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
    结语
    货物运输险是为了保障商品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并提供经济补偿。只要能证明货物掉落不是承运人故意行为,损坏的货物属于保险公司的理赔范围。保险期限内,无论是运输还是存放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损失,包括意外事故、自然灾害等,保险人都承担赔偿责任。货物运输险的开办加强了货物运输的安全防损工作,有利于商品的生产和流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八章 附则 第一百八十二条 海上保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未规定的,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十二章 海上保险合同 第四节 保险人的责任 第二百四十条 【另行支付费用】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根据合同可以得到赔偿的损失而支出的必要的合理费用,为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程度而支出的检验、估价的合理费用,以及为执行保险人的特别通知而支出的费用,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之外另行支付。
    保险人对前款规定的费用的支付,以相当于保险金额的数额为限。
    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支付本条规定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五章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 第一百一十七条 【赔偿责任限额】除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情形外,承运人在每次海上旅客运输中的赔偿责任限额,依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旅客人身伤亡的,每名旅客不超过46666计算单位;
    (二)旅客自带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每名旅客不超过833计算单位;
    (三)旅客车辆包括该车辆所载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每一车辆不超过3333计算单位;
    (四)本款第(二)、(三)项以外的旅客其他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每名旅客不超过1200计算单位。
    承运人和旅客可以约定,承运人对旅客车辆和旅客车辆以外的其他行李损失的免赔额。但是,对每一车辆损失的免赔额不得超过117计算单位,对每名旅客的车辆以外的其他行李损失的免赔额不得超过13计算单位。在计算每一车辆或者每名旅客的车辆以外的其他行李的损失赔偿数额时,应当扣除约定的承运人免赔额。
    承运人和旅客可以书面约定高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旅客运输,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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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4:32: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