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前提】委托贷款已纳入国家金融监管范围,由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并履行相应职责,另一方面又因其资金来源等特性与民间借贷存在相通之处,在不同方面体现出金融借款和民间借贷的特点。在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未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可通过分析委托贷款更近似金融借款还是民间借贷的特点,进而确定可参照的规则。【规则】委托人、受托银行与借款人三方签订委托贷款合同,由委托人提供资金、受托银行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借款人、用途、金额、币种、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协助监督使用并收回贷款,受托银行收取代理委托贷款手续费,并不承担信用风险,其实质是委托人与借款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委托贷款合同的效力、委托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等权利义务均应受有关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制。 法律依据 参考案例:——公报案例: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梅州地中海酒店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 (2018)最高法民再54号。——公报案例:北京长富投资基金与武汉中森华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委托贷款合同纠纷案? (2016)最高法民终12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