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贵州省诈骗的立案标准是多少 |
释义 | 贵州省诈骗立案标准:诈骗金额达5000元以上应立案追诉,数额较大为5万元以上,数额巨大为50万元以上。诈骗罪构成要件包括侵犯公私财物所有权、使用欺诈手段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主体为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的自然人,并具有非法占有财物目的。诈骗罪的追诉期为5年,但对于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追诉时效为5年。超过追诉时效的犯罪行为不再追诉,除非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法律分析 一、贵州省诈骗的立案标准是多少 贵州省诈骗的立案标准是行为人诈骗公私财物,金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对犯诈骗罪的行为人,一般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立案标准中“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规定如下: 1.诈骗罪“教额较大”的起点为人民币五千元; 2.诈骗罪“数额巨大”的起点为人民币五万元; 3.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为人民五十万元。 二、诈骗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诈骗罪构成要件如下: 1.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2.客观要件。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3.主体要件。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 4.主观要件。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三、诈骗罪的追诉期是多久 诈骗罪的追诉期一般为5年。诈骗罪追诉时效是从犯罪的最后一次诈骗时开始计算,对于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是5年。前提是当年公安机关没有立案,对于公安机关已经立案的案件,不适用追诉时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结语 根据贵州省的相关规定,诈骗案件的立案标准是行为人诈骗公私财物,金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立案追诉。对于犯有诈骗罪的行为人,一般会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具体数额标准如下:诈骗罪数额较大的起点为人民币五千元,诈骗罪数额巨大的起点为人民币五万元,而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为人民币五十万元。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客体要件、客观要件、主体要件和主观要件。诈骗罪的追诉期一般为5年,但根据刑法规定,不同刑罚的追诉期限有所不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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