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婚前的房子,婚后加名字的,算共同财产。夫妻一方婚前的房子,应当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直接归一方所有,该方愿意在房子上加对方名字的,属于对个人财产的自由处分,视为将个人财产赠与对方,愿意和对方共同享有房子的所有权。因此夫妻一方婚前的房子,愿意在婚后加名字的,这种行为视为赠与,房子可以算作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