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购房合同隐藏的风险与猫腻 |
释义 | 购房合同中的陷阱与风险。开发商手续不全,用优惠诱惑购房者;补充协议被操纵;合同中的空白条款有猫腻;先交定金再签合同,收据不规范;故意模糊交房日期。购房者应重视购房合同,保护自身权益,规范开发商行为。 法律分析 1、开发商手续不全,就用优惠诱惑购房者 现在的房屋限售,多是期房,所以有很多开发商在没有拿到预售证的情况下就把房子拿出来销售,就是所谓的认筹,其实这是不合法的。因此开发商常常拿出许多优惠来诱惑购房者,但对于购房者来说,这是存在很大的风险。 购房者在决定签约之前,应当认真查看开发商的“五证两书”是否齐全。 2、在补充协议上做手脚 购房合同补充协议是为了平等买卖双方权利与义务。但是有的开发商喜欢在补充协议中玩文字游戏或者其他手段,使得补充协议形同虚设,或者让购房者的权益受到侵害。 3、合同中空白条款有猫腻 有一些心机的开发商会在买房人签订的购房合同上留下许多空白之处,购房者不在意,以为看完合同签好就算完事了,但是这些空白往往就能给开发商留下可趁之机,大做文章了。 4、先交定金再签合同 开发商要求购房者先交定金,但是又没有签订正规的收据,因此,购房者一定要在购房合同中注意房屋的付款方式是否规范,以及是否对付款的数额、期限及违约责任等等作出约定。 5、故意模糊交房日期 合同中还有一点事项需要专门注意,那就交房日期。必须要求开发商准确无误的将日期规定在合同上,并约定好开发商如不能按时交房需要承担的责任。 关于购房合同,购房者必须给予足够的重视,这不仅是保障购房者权益的重要手段,也是规范开发商的重要凭证。 结语 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前应谨慎选择,不被开发商的优惠诱惑所迷惑。要仔细核查开发商的手续是否齐全,特别是五证两书,以确保合法性。购房合同补充协议也需审慎对待,避免成为权益受损的一方。空白条款可能隐藏风险,购房者应认真阅读并要求完整填写。定金支付和交房日期的约定也需规范明确,确保双方权益。购房合同是保护购房者权益的重要工具,也是约束开发商的重要凭证,务必引起足够重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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