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刚才在支付宝上有人让我扫他的二维码支付能套现信用卡而我扫后才发觉被诈骗了5千元 |
释义 | 微信扫码付款遇到问题:1.对方提供的二维码可能不是本人的,导致钱被扣但对方未收到;2.对方设置了短时间内收款,导致钱被转出但对方未收到;3.网络故障可能导致钱被扣但对方未收到。最常见的是前两种情况,第三种情况较少。 法律分析 用微信扫码付钱给对方,银行卡的钱被扣,但对方钱没有收到,你这种情况有以下三种: 1.这个问题最大可能的就是对方给你提供的那个微信二维码不是他本人自己的微信二维码,这样,你在扫码的情况下,就有可能你的钱被扣了,但对方就没有收到你的钱。 2.还有一种可能的问题,就是对方在在微信钱包设置里面,把收钱时间设置成两小时以内,或者是24小时之内,这种情况下就有可能你的钱已经被转出,但对方没有收到钱。 3.原因就是由于网络故障的原因有可能在你刚扫码的时候已经把银行的钱扣除,而对方没有收到你付出钱。以上几种情况,最容易出现的就是第一种和第二种,一般第三种情况是很少出现。 拓展延伸 支付宝二维码支付遭诈骗,数千元被骗走! 近日,我在使用支付宝时遭遇了一起令人震惊的诈骗事件。我不幸被骗走了数千元。事发时,有人让我扫描他的二维码进行支付,声称可以帮助我套现信用卡。我信以为真,扫描后才意识到自己已经陷入了诈骗陷阱。这次经历让我深刻认识到了网络支付安全的重要性,也提醒了我和大家要保持警惕。我已经向支付宝报案,并与银行联系,希望能尽快追回被骗走的资金。我希望通过分享这个故事,提醒更多人警惕类似的诈骗行为,共同维护我们的财产安全。 结语 小心网络支付诈骗!近日,我遭遇了一起令人震惊的事件,被骗走数千元。扫描他人二维码支付后,我才意识到陷入诈骗陷阱。这次教训让我深刻认识到网络支付安全的重要性,也提醒大家要保持警惕。我已报案并联系银行,希望能追回被骗资金。通过分享,希望提醒更多人警惕类似诈骗,共同维护财产安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条 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诉;在一审判决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曾因信用卡诈骗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二条 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十张以上不满一百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较大”;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五张以上不满五十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数量较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十张以上的; (二)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一百张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五十张以上的; (四)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十张以上的; (五)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十张以上的。 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六条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对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综合持卡人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申领和透支信用卡的状况、透支资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现、未按规定还款的原因等情节作出判断。不得单纯依据持卡人未按规定还款的事实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有证据证明持卡人确实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除外: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后透支,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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