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国土收购和招标拍卖的实施意见 |
释义 | 为了落实同政发61号和45号文件的规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参照其他城市的办法,对我市土地收购储备和招标拍卖出让具体实施制定如下意见: 一、成立领导机构 为了加强对国土收购和招标拍卖出让工作的领导,成立“大同市国土收购和招标拍卖工作领导组”(以下简称领导组),制定土地收购和招标拍卖的政策,负责确定土地收购计划,决定土地供应总量,审查批准土地出让方案及出让底价,协调解决国土收购和招标拍卖工作中的有关事项。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国土收购和招标拍卖的日常工作。 二、土地收购的程序 1.计划收购 根据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改造计划,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会同市规划局在上年底拟定下年度的土地收购计划,报领导组审核批准后,由土地储备中心分块实施收购。 2.申请收购 对部分企事业单位申请收购的土地,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该宗土地可开发利用程度,决定是否实施收购。 3.征用集体土地 对城郊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含建设用地和农用地?,除农村组织兴办企业用地和宅基地外,应根据城市规划和城市发展规模,实行政府统一征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和农村私定协议占用、租用或变相租用买卖农村土地。 三、收购价格的确定 对于收购或征用的土地,按照国家规定的补偿标准,由土地储备中心向被收购(或被征用)单位支付补偿费。应由有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被收购?或征用?的土地进行地价评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要价,侵占国家的国土收益。对于无故漫天要价、甚至借题拒绝收购?或征用?土地的,可以强制收购?或征用?,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四、土地开发 对于收购的土地,由土地储备中心组织初期开发和拆迁,原则上应实行熟地出让,也可生地出让。 城建、房管等部门应按照职责配合做好拆迁等工作。 五、土地出让 对于收购的土地,国土资源局应根据土地利用计划和供地总量,定期向社会公开发布供地信息。有两个以上用地意向的地块,必须实行招标或拍卖出让。 六、几项具体供地政策 1.对于2001年底前经市国土资源局预审的项目,拆迁面积未达到50%的,全部收回土地使用权进行招标或拍卖、拆迁超过50%的,可按协议出让办理,但出让金不予减免。 2.对于2001年底前已批准用地的项目,未按批准项目实施的,收回土地使用权进行招标或拍卖。 3.对于2000年在招标中中标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拆迁未达到50%的,收回土地使用权进行招标或拍卖。 4.对于按上述几条规定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项目,根据原项目单位投入资金的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5.凡在我市城市东移范围内的土地,全部由市政府统一征用?收购?,根据城市发展情况和土地供需状况,逐步实行招标或拍卖。 七、坚持一个“口子”供地政策 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国有土地必须在土地市场中公开平等获得,严禁私自签订土地转让协议,隐形交易土地。 今后一律不得低价出让土地或减免土地出让金,取消以项目带土地等变相减免土地出让金的做法。 八、加强土地执法和土地监察 要加强土地监察队伍的建设,加大土地执法力度,建立土地执法监察目标责任制和违法用地责任追究制,按区域分片包干监督检查,奖惩兑现。 公安、检察、法院、监察等部门应依法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做好土地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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