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检举、控告承办机关应当对接受的检举、控告件及时进行核查处理,并将核查处理情况向上级监察机关报告。”因此,在处理检举控告件时,承办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对涉及的问题进行仔细调查核实,并制定出具体的处理意见和措施。此外,承办机关应当在处理过程中积极与检举控告人沟通,及时反馈核查处理情况,并保护其合法权益。具体到提到的问题,“经本机关集体审核研究并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上报”的规定是指,承办机关在制定最终处理意见和措施时,应当征求各方意见,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集体研究和审核,并经主管领导或上级机关批准后方可上报处理结果。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确保处理结果的科学性、客观性和公正性。同时,如果检举控告人对处理结果不满意,可以向上级监察机关申诉,并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十五条 检举、控告承办机关应当对接受的检举、控告件及时进行核查处理,并将核查处理情况向上级监察机关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