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请问同一案件可以有二份裁定书. 为规范案号在同一案件多个裁判文书上的使用,便于区分、识别,以满足审判执行工作实际需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同一案件的案号具有唯一性,各级法院应规范案号在案件裁判文书上的使用。对同一案件出现的多个同类裁判文书,首份裁判文书直接使用案号,第二份开始可在案号后缀“之一”“之二”…,以示区别。 2、在同一案件的多个不同类型裁判文书之间,无需通过上述案号后缀方法进行区分。 3、同一案件不同类型的裁判文书均出现两个以上时,每一类型裁判文书从其第二份开始均可采用上述案号后缀方法加以区分。 4、上述所称裁判文书的类型包括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决定书以及通知书等。 对于同一案件为何下两次裁定书的问题,法院不应再采取保全措施,理由是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已经申请解除,法院已下达裁定解除,再制作裁定予以保全不符合诉讼程序,因为《民诉法》对此并无明确规定,诉讼保全作为一种诉讼程序,法无明确规定不得重复为之,而且如此反复势必增加法院的工作量,极大地影响法院裁定的严肃性,而且保全费的增加,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双方当事人的负担。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九条 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 下列判决和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一)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 (二)终审的判决和裁定; (三)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的判决和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 第二百六十条 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 第二百六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