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根据相关法律,对于 法院强制执行 迁出商铺的的具体情况如下该案执行法官介绍,该案系一起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经过审理后,作出的民事判决已生效。因被执行人周某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申请执行人盐城宝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盐城开发区法院向周某先后发出 执行通知书 、迁出公告及传票,要求周某于指定时间内自行搬迁其所占用的宝龙城市广场十间商铺内的货物。但周某仍拒不履行,且拒不出面,为避免申请执行人的损失继续扩大,法院决定对该案强制执行,对周某占用的十间商铺进行强制清场。 法律客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