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对于私录行为合法与否,证据的取得必须合法,只有经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根据。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另一方面规定“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效力。 对证据合法性的判断标准作出了以是否“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是否“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为准的规定,比前一批复更合理,但是在适用时仍然存在因规定笼统模糊而导致同一案件存在不同看法的问题。 因此,这就给了法官以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对于在实践中出现的委托私家侦探盯梢、跟踪、偷拍是否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以及是否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可以由法官自由裁量。 “证据是正义的基础”、“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这些说法足可印证证据在诉讼中的重要性,因此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能否被法院采信以及在多大程度上被采信,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那么偷拍录像是不是符合合法性的要求呢? 对于私录的录像可以从三方面考虑: 一是案件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 二是当事人行为之非法或不正当的程度; 三是私录行为的原因、条件、主观过错等。在下列几种情况下,私录录像可以被作为证据予以采信: (1)一方当事人偷录,对方当事人虽不同意,但无利害关系人在场并证实私录过程真实的,可以作为证据; (2)被录像者虽不知道秘密录制,但结束后知悉并表示同意的,可以作为证据予以采信; (3)录像资料经过鉴定没有经过剪辑、拼凑、篡改和臆造,并有其他证据相印证的,可以认定其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