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借款支付方式模糊时举证责任的分配 |
释义 | 民间借贷合同具有实践性合同的特征,借贷合同成立,除借款合意外还要有给付钱款的事实。由于当事人证据意识淡薄及民间借贷手续简化等原因,原告往往仅出示被告出具的借条主张债权,其中大部分借条未载明支付方式是现金或是转账。被告则往往以未收到借款、约定的借款中包含了部分利息等理由抗辩,此时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笔者认为,应区分借款金额的大小分别确定。金额较小的借贷案件,可以从宽掌握,原告出具借条,既能证明存在借贷合意,又能证明实际履行了给付行为。而对于大额的借贷案件,如有的地方法院就规定了50万以上属于大额,仅凭借条不足以证明原告给付钱款的事实,原告举证责任并未完成,特别是原告主张现金给付时,其应进一步对资金来源、交付过程、交付细节(地点、经办人员、在场证人等)进一步举证证明,直至形成符合一般交易习惯和逻辑的证据链条为止。此外,即使出现被告自认收到大额借款情况时,法院也应当对双方是否存在真实借贷关系及实际交付的事实进行主动、严格审查,避免当事人串通虚构巨额债务的情况发生。 证明责任的分配,实际上是一个跨越了实体法、诉讼法领域的交叉问题,是任何一类案件都会遇到的,而不仅仅是民间借贷纠纷。长期以来,由于证明责任的分配没有统一的标准,造成了许多案件同案不同判的现象,特别是案件事实真伪不明,难以确定时,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一、没有借条只有转账记录可以起诉吗 没有借条只有转账记录可以起诉。但原告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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