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房地产不得设立抵押的情形有:一、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二、已依法公告在国家建设征用拆迁范围内的房地产;三、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四、列为文物保护的古建筑、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建筑物;五、被依法查封、扣押或采取其他诉讼保全措施的房地产;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七、未经中国注册会计师确认,已缴足出资额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房地产;八、行政机构所有的房地产,政府所有、代管的房地产;九、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允许抵押的除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八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