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婚姻关系的证明材料(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或婚姻登记部门的证明书); (二)曾经有过纠纷并作了处理或进行过离婚诉讼的,应提供人民法院的判决、调解、裁定等法律文书,或街道调解委员会及有关单位出示的证明; (三)夫妻共同财产、婚前个人财产等有关单据; (四)夫妻纠纷因打架引起伤害,应提供医院诊治记录、居委会证明、法医鉴定; (五)子女的情况、对抚养子女的意见。 (六)家庭住房情况、离婚后住房安排意见; (七)认为有第三者插足的、提供第三者的姓名及基本情况及有关证据、证人姓名、工作单位、住址等。 (八)有生理缺陷的,提供法医鉴定或医院鉴定。 (九)能证明案件全部或部分事实的证明材料。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