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 民事法律行为 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以及确定不发生效力后,由于其法律效果相当于这一行为没有实施,因此,需要恢复到各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实施前的状态。已经履行或者部分履行的,各方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包括这样几种法律后果: 一是返还财产。这是指民事法律行为被确认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民事法律行为所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相对人同时享有对已交付财产的返还请求权。返还财产主要适用于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实际履行的情况,如果行为被宣告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时尚未履行,或者财产并未交付,则不适用这种方式。 二是折价补偿。对于不能返还财产,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些情况下,返还财产并不现实或者没有必要,此时应当通过折价补偿的方式来实现财产关系恢复原状的目的。 三是赔偿损失。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以及确定不发生效力后,一般而言都存在损失赔偿的问题。如果因无效、被撤销以及确定不发生效力而给对方造成损失,主观上有故意或者过失的当事人应当赔偿对方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有哪些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其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的纯获利民事行为有效,其他民事行为要经过其代理人的追认,因此可视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双务民事行为需要经过其法定、指定代理人的追认,在未追认期间效力待定);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其中,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行为确定无效,损害个人利益的行为为可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三、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会全部无效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 ,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