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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订立居间合同应具备哪些主要条款?
释义
    ⑴当事人主体:居间合同应明确双方当事人的详细名称或姓名、住所。⑵居间合同的标的:主要指委托人和居间人在居间合同中委托的居间事项⑶期限:是指居间合同履行期限,即生效及终止日期。⑷居间事项的种类;是指为了某项财务或利益的类别及范围。⑸酬金的给付:居间⑴当事人主体:居间合同应明确双方当事人的详细名称或姓名、住所。
    ⑵居间合同的标的:主要指委托人和居间人在居间合同中委托的居间事项
    ⑶期限:是指居间合同履行期限,即生效及终止日期。
    ⑷居间事项的种类;是指为了某项财务或利益的类别及范围。
    ⑸酬金的给付:居间合同中应明确规定酬金的数额、给付方式、时间、地点等。
    ⑹费用的负担: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属于哪一类费用应由哪一方承担。
    ⑺违约责任:居间合同中应明确规定违约方应承担责任的具体方式,以便守约方、仲裁机构、人民法院在处理违约责任时有所遵循。
    ⑻合同纠纷解决方式:是指在合同中约定,当发生合同纠纷双方自行协商不成时,是选择到仲裁机构仲裁,还是到法院诉讼。
    ⑼其它约定事项。
    一、买卖合同不成立中介费应该返还吗
    是否返还要看居间人是否已促成买卖合同签署生效。若促成合同签署生效,中介费是不能返还的。故居间方促成买卖合同签署生效后,居间方即有权收取居间服务费,居间合同终止。至于买卖合同开始履行后,因买卖双方的原因导致解除,并不影响到居间合同。《民法典》对居间行为有明确的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房屋买卖合同未成立时,能否要求中介费要看对方是否与中介签订了居间合同。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在居间人的介绍下与第三人达成协议,并向居间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在居间人按照居间合同的约定,通过媒介服务促成合同订立时,居间人就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合同当事人支付居间报酬,也就是说,居间报酬的支付是以居间人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的合同成立为条件。合同是否已经履行不影响居间报酬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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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5 3:10: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