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要约的法律效力具体表现有哪些 |
释义 | 要约的法律效力具体表现如下: 1、要约生效后,只有受要约人才有权向要约人作出承诺。当然,由于受要约人的特定性,该权利具有人身性质,不能转让; 2、承诺权是受要约人享有的权利,是否行使该权利应由受要约人自行决定,即受要约人可以行使或放弃该权利。收到要约后,他不承担必须承诺的义务; 3、一旦被要约人作出承诺,合同将立即成立,并在要约人和承诺人之间形成合同权利义务关系。 一、承诺的构成要件 1、承诺只能由受要约人(其他人无承诺资格)作出。 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承诺的通知(例外: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意思表示)。 3、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承诺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承诺无效,只能视为新的要约;承诺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非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作出任何变更的,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4、承诺必须在承诺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承诺期间届满后,承诺才到达的,为承诺的迟到,无效,视为新的要约;承诺人于承诺期间作出承诺的通知,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为承诺的延迟,除非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不受承诺的约束,该承诺有效)。 5、承诺必须表明受要约人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具有受约束的意思)。 二、合同的订立必须要经过哪些阶段 (一)要约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1、要约应具备的条件 (1)内容具体确定。 (2)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 (3)要约必须向相对人发出。 (4)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2、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3、要约生效时间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4、要约的效力 5、要约的撤回、撤销与失效 (二)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1、承诺应当具备的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做出。 (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做出。 (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4)承诺必须在有效期限内做出。 2、承诺的方式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做出,通知的方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 3、承诺的期限 4、承诺的生效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承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做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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