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后债权怎么处理 |
释义 | 如果是离婚之后,一方承担了大部分或者全部的夫妻共同债务,在和对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以起诉向对方追偿,要求对方承担他应当承担的部分。第二种情况是,债权人起诉一方或者双方,要求共同偿还夫妻共同债务,那么这个和是否离婚并没有关系,只要是夫妻共同债务,经法院审查确属共同债务的,那么法院会判决双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但如果未实际举债一方否认是夫妻共同债务,而实际举债一方认为是共同债务的,那应当提出相应的证据证明,证明对方知晓并同意,或者证明所借款项确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对方借款时虽不知情但后期共同受益了,或者用于共同生活了,这样了会认定是共同债务。同时,对于债权人来说,如果被告之一否认是共同债务,则需要由债权人举证,证明所借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经营,才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 一、夫妻共同债务如何举证证明 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共债共签,债权人主张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应承担举证责任。具体而言: 1.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认定。债权人需举证证明夫妻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即提交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的借款合同、欠条,以及夫妻一方事后追认或者电话、短信、微信、邮件等有关证据。 2.夫妻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认定。债权人只需要举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债务符合当地一般认为的家庭日常生活范围即可,不需要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家庭日常生活。 3.夫妻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认定。债权人需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债务系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哪些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1、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一条之规定: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债权债务的形成是有多种原因的,可能因为合同或者侵权产生,但是虚构的债权实际上是在没有这些情形发生的情形下一方当事人自己虚构的债权债务,没有任何的法律依据,这种行为没有正常的债权债务的要件支撑,所以也不受法律的保护,这样的债务不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违法的债务不受法律保护。赌博和吸毒等为我国法律所明令禁止,赌债属于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因此,一方赌博或吸毒所借的债务,由于该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家庭生活,属于一方个人不合理的开支,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因而应由举债人个人自行承担,配偶另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 3、其他情况,一方所负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在法律实务中,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与这笔借款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有很大的关系,当然,这需要夫妻一方的举证证实。原则上,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其他的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等,都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条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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