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未按照本法规定提取或者结转各项准备金。根据本法有关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保证偿付能力的原则,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已经提出的保险赔偿或者给付金额,以及已经发生保险事故但尚未提出的保险赔偿或者给付金额,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保险公司提取和结转责任准备金的具体办法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保险公司未按照本法及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提取或者结转各项准备金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权采取相应的限期改正措施。 2.未按照本法规定办理再保险。根据本法的有关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再保险。保险公司需要办理再保险分出业务的,应当优先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办理。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百分之十;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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