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提存人垫付提存费用可以追偿吗 |
释义 | 提-存涉及债务人、提存机关和债权人三方之间的关系,也就必然会在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债务人与提存机关之间以及提-存机关与债权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 1、自提存有效成立时起,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消灭。有效的提-存,即视为债务人履行了债务; 2、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3、债权人享有随时领取提存物的权利,但该权利的行使有法定的除斥期间。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4、对债权人领受权的限制: 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时效为不变期间)不行使则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民法典》规定的提存是以清偿为目的,所以是债消灭的原因。《民法典》规定的提存并非以清偿为目的,而是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 债务人垫付的提存费用事后是可以追偿的,债权人受取提存物的,需要承担提存产生的费用,不领取的,提存物扣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一、什么是提存 提-存,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制度。是使债务关系消灭的一项重要民法制度,各国立法均有具体规定,中国《民法典》对此也作出了规定。提-存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债务纠纷的及时解决,更好地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的利益冲突,保证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提-存在法律性质上,兼具私法和公法的双重性质。提-存应符合一定的条件,并按法定的程序进行。提存实施后,在债务人、债权人、提存机关相互之间将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二、提存债务人的权利 债务人需要将标的物提存至指定机关,并且需要垫付提-存费用,提存后,债务人的债务就消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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