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参加非法组织、非法活动。挑拨、破坏民族关系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公开发表反对国家根本制度的言论。不按规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篡改、伪造本人档案资料。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违反出国(境)管理规定。违规选拔任用干部和人事工作弄虚作假。对依法行使批评、申诉、控告、检举等权利的行为打击报复。诬告陷害;破坏选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七条 政务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第十八条 担任领导职务的公职人员有违法行为,被罢免、撤销、免去或者辞去领导职务的,监察机关可以同时给予政务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