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当一方对仲裁裁决不满意时,可以申请重审或撤销该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有以下几种情况可以申请重审或撤销仲裁结果: 一、认为仲裁裁决违反了法定程序; 二、发现新的证据,但在仲裁过程中不能提出; 三、证据明显不足或者裁决错误; 四、仲裁员有人身利益关系。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满意的,可以申请重审。重审由原仲裁机构进行。也可以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经过审批后撤销仲裁裁决,重新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发现新事实、新证据,但是在仲裁程序中不能提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重审。仲裁委员会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审核新事实、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重要性,并经对方当事人有无异议查明后,可以决定重审。”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对仲裁员有人身利益关系或者仲裁员违反本规定规定的互相申请回避的事由未回避,可以在仲裁裁决作出前向仲裁委员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仲裁委员会应当查明有关情况,决定是否撤销仲裁裁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