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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股东会通知提前期限通知
释义
    股东会会议通知应提前15天,除非公司章程或股东另有约定。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股东会议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规定。
    法律分析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规定。
    拓展延伸
    股东会议提前通知的时间要求
    根据公司章程和法律规定,股东会议提前通知的时间要求是确保股东有足够的时间来做好准备并参加会议。通常情况下,提前通知的时间要求是在会议召开之前的一定天数内,例如,公司章程可能规定提前通知时间为14天或30天。这样可以确保股东有足够的时间来安排日程、准备相关文件和材料,并就会议议程进行充分的研究和讨论。提前通知时间的要求旨在保障股东的权益,使他们能够参与公司事务的决策过程,并对决策做出合理的反应和建议。因此,遵守提前通知时间要求对于确保股东会议的有效性和公正性至关重要。
    结语
    根据公司章程和法律规定,股东会议提前通知的时间要求是确保股东有足够的时间来做好准备并参加会议。遵守提前通知时间要求对于确保股东会议的有效性和公正性至关重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九十条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二)通过公司章程;(三)选举董事会成员;(四)选举监事会成员;(五)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六)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七)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创立大会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第一百零二条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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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5 16:05: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