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证人出庭法官应告知的事项 |
释义 | 证人出庭法官应告知的事项有: 1、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2、证人应当客观陈述亲身感知的事实,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不得宣读事先准备的书面证言。 3、证人应当如实作证,并如实回答审判人员和当事人的询问,作伪证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不得与当事人和其他证人交换意见。 5、证人的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 证人的种类: 1、自然人证人 适格的自然人证人能够独立借助其感觉器官对案件进行实际感知,并能够通过组织语言如实地表达其亲历的案件事实。未成年人只要能够辨别是非、正确表达意思的,可以作证人。 2、单位证人 将单位(包括法人和非法人机构)作为法律意义上的证人是我国所特有的规定。单位证人不同于自然人证人,其不具有感知案情的特性,其作证的方式通常是单位就所了解的案件事实出具书面文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符合本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未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不得出庭作证,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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