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针对电话骚扰的规定 |
释义 | 根据《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一、骚扰行为的处罚标准? 1、骚扰行为,情节轻微的不构成犯罪,但要依法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被人在网络上恶意骚扰的处理方式? 1、要求对方停止侵权骚扰行为,比如打电话骚扰的话就要求对方停止该行为; 2、及时收集证据,比如电话录音、聊天记录等; 3、报警处理; 4、向法院起诉。被侵权人可以要求对方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有实际损失并能证明损失与侵权人行为之间存在因果联系的,也可以主张经济赔偿。 总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存在侮辱他人或者编造事实造谣他人,以及窥看、偷听或散布别人隐私的骚扰行为,情节轻微但不构成犯罪的,依法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综上所述,只要造成严重的后果必定就需要承担刑事的责任,对于判刑的标准就会按案件的具体情况来进行判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以上就是为您做出的解答,您了解了吗? 该内容由 王金虎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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