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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律师会见的一般规范
释义
    1、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之前应当了解以下情况:
    (1)除三证外是否还需要其他文件;
    (2)会见是否必须两个律师同时会见;
    (3)看守所的作息时间、对律师会见是否有特殊要求;
    (4)会见是否属于三类特殊案件,是否需要经过批准。
    2、对于看守所不安排会见的,律师应当及时向有关机关反映,不得与有关人员发生正面冲突。
    3、确定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时间后,律师应当把将要会见的情况第一时间通知委托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最为重要的亲友,并且了解他们是否有转达问候、交代家务等特别需要律师代办的与案件无关的合法事宜。
    4、律师会见应至少携带以下材料:
    (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
    (2)律师事务所函;
    (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
    (4)会见模板、笔录纸、印台、文具等物品。
    5、律师会见时可以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操作,但每次会见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1)转达亲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问候;
    (2)了解并关心他们在押期间的生活情况;
    (3)对他们进行必要的安慰和鼓励;
    (4)了解他们所知道的案件最新情况和进展;
    (5)向其介绍案件最新进展,并根据法律和实践对案件将来的进展可能进行预计;
    (6)解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法律咨询。
    6、律师会见时应当制作会见笔录,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笔录上签字。
    一、批捕阶段律师能否查看材料
    1、批捕阶段律师一般是不能查看材料的,公安局已经把材料递到检察院申请批捕,在这段时间内律师不可以调阅当事人的口供材料,但可以核实有关证据;
    2、当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如下:
    1、第三十九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知识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2、第四十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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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 14:2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