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相关法规,律师在会见期间可以提供电子证据,但需要满足一定条件。 法律依据: 1.《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律师可以在会见被告人期间向被告人提供有关案件的证据和法律意见。 2.《律师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律师在代理案件过程中,有权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看守所提供有关案件的证据材料。但是,确有必要保守国家秘密或者案件涉及依法不公开的内容的,应当经过当事人同意,先经有关单位批准后,才能提供。 3.《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律师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材料,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原件或者副本,并说明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据材料是电子文件的,应当提供电子文件原件或者副本,由人民法院自行打印。 因此,律师在会见期间可以提供电子证据,但需要经过当事人同意,并确保证据材料的来源合法。同时,在向法院提供证据材料时,也需要提供电子文件原件或者副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