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没证据能举报老师体罚吗? |
释义 | 老师体罚学生应立即通知值班领导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各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人员抵达现场、安抚学生情绪;公安机关已涉入调查的学校应予以协助,酌情对老师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罚款;体罚学生造成轻伤以上的,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老师的刑事责任。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孩子被老师体罚,打脸 老师体罚学生应立即通知值班领导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各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人员抵达现场、安抚学生情绪;公安机关已涉入调查的学校应予以协助,酌情对老师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罚款;体罚学生造成轻伤以上的,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老师的刑事责任。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老师对学生进行体罚,和语言侮辱? 法律分析:老师辱骂学生是违法的。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老师责骂学生,只要其本意不是歧视学生,或者在行为上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都不属于犯法,相反则可能涉及违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二十九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我想举报老师,请问可以吗? 举报教师的方法如下:1、可以收集证据,比如录音,照片,日记,现场证人证词等,拿着证据或者证词向学校领导反映情况;2、如果学校的处理结果令当事人不满意,还可以拿证据到当地教育局举报。举报老师需要什么条件1、实名举报;2、有图有真相,照片、视频、录音、书面材料等证据;3、投诉理由正当;4、留有投诉、受理与否证据以及答复意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办好师范教育,并采取措施,鼓励优秀青年进入各级师范学校学习。各级教师进修学校承担培训中小学教师的任务。非师范学校应当承担培养和培训中小学教师的任务。各级师范学校学生享受专业奖学金。第十七条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实施教师聘任制的步骤、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老师罚学生抄几千遍单词,算体罚 老师体罚学生,如果造成学生伤情达到轻伤及以上的,算犯罪,属于故意伤害罪。教师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法律依据:《教师法》第三十七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老师骂学生不是人,学生说你也是老师就打学校体罚学生违法 老师体罚学生违法,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应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教师不得歧视学生,在教育、管理中不得使用任何贬损、侮辱学生及其家长或者所属特定群体的言行、方式。《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九条学校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人格尊严,尊重学生名誉,保护和培育学生的荣誉感、责任感,表彰、奖励学生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在教育、管理中不得使用任何贬损、侮辱学生及其家长或者所属特定群体的言行、方式。法律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九条学校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人格尊严,尊重学生名誉,保护和培育学生的荣誉感、责任感,表彰、奖励学生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在教育、管理中不得使用任何贬损、侮辱学生及其家长或者所属特定群体的言行、方式。《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九条学校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人格尊严,尊重学生名誉,保护和培育学生的荣誉感、责任感,表彰、奖励学生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在教育、管理中不得使用任何贬损、侮辱学生及其家长或者所属特定群体的言行、方式。 该内容由 冯莹莹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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