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划拨用地能否抵押 《关于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抵押人委托具有土地估价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地价评估,经土地管理部门确认,并批准抵押,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定 抵押合同 。” 《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为标的物设定抵押,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即已经具有审批权限的土地管理部门批准,不必再另行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审批手续。”从以上规定可见: 1、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并且以登记为抵押生效的要件; 2、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也可以在企业间抵押; 3、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在企业间抵押需要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在拍卖后,抵押权人需在缴纳土地出让金之后方可以优先受偿。 二、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法院 抵押 能否查封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法院能查封,其进行拍卖处理的时候,注意拍得人要补交该划拨土地的出让金即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的规定如下: 对有效抵押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及有效抵押的房屋所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不论是否经过批准,只要办理了有效的抵押登记,人民法院都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直接执行,无需再征求政府或土地管理部门的意见。 三、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抵押的申请材料 (1) 申请人为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现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必须为当年已年检,否则应当提供无法按时年检理由的书面说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已变更的,应当提供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有效文件,复印件1份); 抵押权人为非银行的小额贷款公司、典当企业、融资担保公司的,还应当提供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金融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等证件,复印件1份。 (2) 申请人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现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组织机构代码证必须为当年已年检,否则应当提供无法按时年检理由的书面说明;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已变更的,应当提供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有效文件,复印件1份); (3) 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复印件1份; (4) 以共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属个人的须共有人到国土资源局窗口现场共同办理,不到到场的须提供公正委托书;属单位的须共有单位共同或单独委托经办人到国土资源局窗口现场共同办理。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