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伤是否可视为人身损害,相关法律规定是什么? |
释义 | 能否主张工伤与人身损害,相关法律规定 一、能否主张工伤与人身损害 如果工伤事故是由于第三人伤害行为造成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工伤认定,也可以向法院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以上知识就是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如果工伤事故是由于第三人伤害行为造成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工伤认定,也可以向法院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优律师网进行咨询,优律师网有专业的律师为你解答。 相关内容:工伤评残申请赔偿是否要辞工 一、工伤评残申请赔偿是否要辞工 工伤鉴定后不需辞职就能拿到赔偿金。如果没有缴纳社保,那么直接和单位协商或者去仲裁委起诉要求支付工伤赔偿,仲裁时间30-45天; 如果单位有缴纳是社保,鉴定结果出来15天之后去社保局申请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社保大概一个月左右会出来第一笔赔偿(具体以社保局的办公时间为准); 之后你离职可以再向社保申请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最后一笔是单位支付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二、申请工伤赔偿程序是怎样的 1、向办理机构申办工伤赔偿,办理机构是用人单位至参保所在地区(县)社保分中心或者个人至各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或各区(县)社保分中心。 2、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打印《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 3、材料不全且表示可补全材料,办理机构打印《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 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退还。 4、不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打印《办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 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复印后退还。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以上就是对“工伤评残申请赔偿是否要辞工”所进行的解答,我们可以了解到工伤鉴定后不需辞职就能拿到赔偿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如果大家还想了解其他法律知识,优律师网还提供了专业的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再次进行法律咨询。 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损害赔偿能否并举? 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损害赔偿能否并举? 一、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损害赔偿能否并举? 1、工伤和人身损害赔偿可以同时主张。 2、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工伤和人身赔偿能得到双倍赔偿吗 1、都要按照各自的赔偿项目来赔偿的,比如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等,所以有的可兼得,有的不可以。 2、而工伤保险实行的省级统筹,各省是有不同规定。目前来看,除开医疗费以外,其他赔偿项目基本上都可以兼得。 三、工伤和人身损害赔偿的区别是什么? 1、发生的基础关系不同。 工伤的前提是劳动关系,这里的“劳动关系”是法律特有概念,不是普通意义上的劳动,是适用劳动法律的关系。而人身损害却是一般的雇佣、帮工、承揽过程中的发生的身体损害。 2、赔偿标准不同。 工伤案件没有城镇和农村居民之分;而一般人身伤害案件要根据城镇居民或者农村居民计算赔偿标准。劳动工伤案件的受害者多数是农民工,而农村居民计算赔偿标准远远低于城镇居民赔偿标准。一般来说,工伤的赔偿数额高于人身损害赔偿。 3、适用法律不同。 工伤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及配套劳动法规调整;而一般人身伤害案件适用人身损害司法解释。 在现实生活当中,在用人单位所发生的工作性的伤害,如果是因为他人的侵权行为所导致的,这个时候就会产生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第1种是工伤方面的赔偿请求,第2种是属于人身损害赔偿请求,而且这两种主张是可以同时通过起诉等相关的方式来要求的。 相关内容:法律中规定工伤是如何赔偿的? 一、法律中规定工伤是如何赔偿的? 法律中规定工伤是需要根据所造成的实际后果来作出赔偿。经认定为工伤的,获得以下赔偿: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其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二、发生工伤需要什么时候提出申请 职工发生事故伤 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特别注意: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在上述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发生的工作性伤害,那么首先是需要由劳动者向用人单位告知提供相关的病历资料,然后由用人单位负责申请工伤的认定,在认定成为工伤之后,需要完成工伤劳动能力的鉴定,然后就需要严格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来申请工伤的赔偿。 工伤一年内未申请的是否可以起诉,相关法律规定 工伤一年内未申请的是否可以起诉,相关法律规定 一、工伤一年内未申请的是否可以起诉 在一年内未申请工伤认定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在一年期间产生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劳动者可以起诉用人单位。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以上知识就是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在一年内未申请工伤认定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在一年期间产生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劳动者可以起诉用人单位。 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优律师网进行咨询,优律师网有专业的律师为你解答。 相关内容:未构成工伤等级怎么赔偿 一、未构成工伤等级怎么赔偿 工伤职工发生事故伤害,造成身体损伤的,因伤情不一,相关赔偿项目也应根据伤情等情况才能确定。劳动者认为伤情严重,申请劳动能力等级鉴定,但如果经劳动能力等级鉴定,并经过上一级鉴定机构复核,工伤职工的伤情,仍评不上伤残,那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中,将不会有关于伤残的相关赔偿项目。同时,即使不构成伤残,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仍应依据法律规定,支付以下实际产生的工伤待遇项目: 1、治疗工伤所发费的工伤医疗费和康复费; 2、实际住院期间的住院伙食补助费; 3、如因伤情需要,前往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4、住院期间的生活护理费; 5、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工资。 当然,上述项目的具体的赔偿数额,仍需要根据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工资水平、所在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等的标准,具体计算才可以最终确定工伤职工应享有的工伤待遇赔偿数额。 二、已满60周岁工作受伤可以认定工伤吗 首先,公司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员工受伤,可以认定工伤,享受工伤待遇。不过,已达退休年龄继续工作的,跟公司建立劳务关系,所以工作受伤不能认定工伤,不过,可以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并且,按照人身损害赔偿规定,这时候可以主张以下费用: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其次,员工已达退休年龄,但是社保缴费年限不够,即未达15年,退休员工继续工作的,将按劳动关系处理。 优律师网提醒大家就算达不到伤残等级,也可以有三期鉴定,获得该有的误工、护理、营养费用;三期鉴定是根据病历、出院小结等医疗资料做出的,所以在医疗期间一定注意收集保管好这些材料,如实的进行申报。 煤火费劳动仲裁可追溯几年,相关法律规定 煤火费劳动仲裁可追溯几年,相关法律规定 一、煤火费劳动仲裁可追溯几年 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 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我们可以了解到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劳动仲裁诉讼时效是一年的时间,当发生劳动争议的时候可以去申请劳动仲裁,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 以上这些为大家整理的相关内容, 相关内容:申请劳动仲裁年休假可以追溯几年 一、申请劳动仲裁年休假可以追溯几年 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年休假,劳动者追索未休年休假工资,最多可以追索3年。 1、按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年休假由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情况,考虑职工意愿统筹安排,一般在当年度安排,最多跨一个年度安排,而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为一年。因此,经劳动者本人书面同意年休假跨年安排的,可以追索3年; 未经劳动者书面同意跨年安排的,可以追索2年。劳动者主张补休或者经济补偿可以获得法律支持。 2、《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 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劳动仲裁不予受理条件是什么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具有以下条件不予受理: 1、申请人不具有主体资格; 2、申请人与申请仲裁的争议无直接利害关系; 申请人不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当事人; 申请人不是死亡职工的法定继承人及利害关系人。 3、争议内容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 4、争议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的管辖。 5、仲裁申请已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的时效。 6、申请书及有关材料不符合要求。 以上知识就是对“申请劳动仲裁年休假可以追溯几年”这一问题进行的解答,综上所述,我们可以了解到我国相关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年休假,劳动者追索未休年休假工资,最多可以追索3年。 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 人身意外保险能否代替工伤保险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障功能远远不及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强制性规定,除一次性补偿外,还有一系列后续的补偿,商业保险充其量只是工伤保险的补充,而不能作为替代产品。 工伤死亡赔付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该内容由 李红丽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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