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取保候审期是否算是羁押期 |
释义 | 1)取保候审不算羁押期,不限制人身自由;2)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3)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取保候审是一种不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根据法律规定,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取保候审不限制人身自由,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 法律分析 1、取保候审期不算羁押期。取保候审只是一种强制措施,没有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羁押。羁押是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但对于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其人身自由是没有受到限制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拓展延伸 取保候审期是否影响刑事案件的审判进程 取保候审期在刑事案件的审判进程中可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首先,取保候审期延长了被告人与案件的关联时间,可能导致证据的丢失或变化,从而对案件的审判结果产生影响。其次,取保候审期间被告人可能会采取逃避或干扰调查的行为,给案件的侦查和审理带来困难。此外,取保候审期也会增加法院的工作负担,延长案件审理的时间。因此,为了保证刑事案件的公正和高效审判,应该合理控制取保候审期的时间,并加强监管措施,确保被告人不会利用取保候审期逃避法律追究。 结语 取保候审是一种非羁押的强制措施,对被采取该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没有限制其人身自由。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取保候审适用于一些特定情形下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然而,取保候审期可能会对刑事案件的审判产生一定影响,包括证据丢失、被告人逃避或干扰调查等。因此,为了确保刑事案件的公正和高效审判,应合理控制取保候审期的时间,并加强监管措施,防止被告人逃避法律追究。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五节 逮 捕 第一百三十五条 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请批准逮捕: (一)涉嫌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干扰证人作证、串供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四)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的; (六)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情节严重的,或者两次以上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 (七)经传讯无正当理由不到案,情节严重的,或者经两次以上传讯不到案的; (八)违反规定进入特定场所、从事特定活动或者与特定人员会见、通信两次以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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