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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司想为法人被羁押的情况向法院提供说明,应该怎么写?
释义
    写给法院的情况说明书具体的要求有:当事人栏,注明自然情况。自然人要列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工作单位、住址。法人或其他组织要列出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填写要准确,特别是姓名(名称)栏不能有任何错字。地址要尽量详实,具体到门牌号。最好注明邮编及通讯方式。(下列文书当事人栏要求同此)诉讼请求。主要写明请求解决争议的权益和争议的事务。写明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决事实和理由。事实部分,要全面反映案件事实的客观真实情况。证据部分,有三项内容:列述提交的有关书证、物证以及提起能够证明事实真相的材料;说明书证、物证以及其他有关材料的来源和可靠程度;证人的证言内容以及证人的姓名、住址。在起诉状尾部,当事人是自然人的,要由本人签字,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日期要填写准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想查查减刑情况怎么查?
    对于犯罪分子是否减刑的情况,在法院是能查到的。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五日内将执行机关报请减刑、假释的建议书等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三条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五日内将执行机关报请减刑、假释的建议书等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罪犯的个人情况、原判认定的罪名和刑期、罪犯历次减刑情况、执行机关的建议及依据。公示应当写明公示期限和提出意见的方式。公示期限为五日。
    我不知情的情况下法院给我们判决了怎么办?
    当事人对判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判决书的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如果当事人对于已经生效的终审判决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主谋不归案,本案其他人在看守所羁押多久
    刑事案件在看守所最多羁押最长为七个月。对于普通案件的犯罪人来说,羁押时间一般最长是两个月至三个月左右。若是属于特殊羁押期限的话,那羁押时间经申请可以再延长两个月,若是期限满了还没有审完,嫌疑人可能会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还可以延长两个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第一百五十八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第一百五十九条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主谋不归案,这个案件的其他人在看守所最多羁押多久?
    关押在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如果所犯罪行构成犯罪的,会被判刑,没有构成的,会受到行政处罚。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经过三个个阶段,即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与审判阶段。一般的刑事案件四五个月就可以判决,案情复杂的可达一年多。一、《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三年后朋友犯事又被抓然后打架的事被翻出来现在检察院出逮捕令被关看守所,这种情况会判多久?
    一般的案件,犯罪嫌疑人拘押后六个月左右能够宣判结案,有特殊情况还可以延长。 涉嫌故意伤害罪或者聚众斗殴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经过3个阶段,即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和审判阶段(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该内容由 林上乾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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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5:2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