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私募基金管理条件有哪些 |
释义 | 私募基金公司注册管理条件 (一)名称应符合《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允许达到规模的投资企业名称使用“投资基金”字样。 (二)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可以使用“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字样。 (三)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 (四)基金管理型公司的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3000万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不低于3000万元。 (五)基金型企业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5亿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不低于1亿元;5年内注册资本按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书)承诺全部到位。 (六)基金公司的经营范围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但不得从事下列业务:1、发放贷款;2、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3、对除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 (七)至少配备3名具备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管。 (八)各地出台的政策不同。基金公司正常内容:(1)名称登记。(2)出资人登记。(3)住所登记。(4)法定代表人。(5)注册资金登记。(6)章程登记。(7)企业的类型和经济性质。(8)经营范围登记。根据公安部专项治理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私募形式委托理财与非法集资区别标注如下:1.自己募集方式是面向社会大众还是面向特定个体。如募集资金方式为面向社会大众,则圈定为非法集资范畴。2.定向集资对象是否超过50人。如募集资金对象数量超过50人,则圈定为非法集资。3.委托理财时,是否发生资金所有人(所有权)关系的转变。如果资金由委托人账户转移到受托人账户,则认定发生非法集资行为以上便是对私募基金公司的管理条件的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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