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汇票追索权的行使要件是什么,追索权可以向承兑人行使吗 |
释义 | 一、汇票追索权的行使要件是什么 即行使追索权的内在原因或条件,因期前追索、到期追索两种情况不同而有所不同。就期前追索而言,一般限于远期汇票即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及其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根据《票据法》第61条2款规定,主要有以下情况: 一是汇票被拒绝承兑。汇票到期日前,持票热人依法向汇票上记载的付款人请求承兑而被拒绝时,持票人取得追索权。依我国《票据法》规定,拒绝承兑包括汇票所载付款人直接拒绝承兑、承兑人进行附条件承兑依法视为拒绝承兑以及对汇票金额进行部分承兑。 二是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汇票到期日前,发生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情况时,产生期前追索权。在实践中,承兑人死亡、逃匿情形,通常应发生在汇票已经承兑,但汇票到期日尚未到之时;而付款人死亡、逃匿的情形,通常发生于汇票尚未承兑之时。 三是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因违法被责令停止业务活动。承兑人或付款人被宣告破产、责令停止业务活动时,其清偿债务能力处于不确定状态,为了维护持票人的利益和票据的流通信誉,法律赋予持票人此情形下的期前追索权。就到期追索而言,其实质要件为按期提示付款被拒绝。 《票据法》第61条1款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时不获付款,主要有两种情形: 一是汇票付款人、承兑人拒绝支付; 二是客观无法实现支付或提示,如在进行提示付款时,汇票上所记载的付款场所不存在。 1、票据追索权行使的形式要件 ①由当事人出具的合法证明; ②由有关机关出具的合法证明; ③有关司法文书及处罚决定。 票据法规定的有关机关出具的证明主要包括:①医院或有关单位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死亡的证明;②司法机关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逃匿的证明;③公证机关出具的具有拒绝证明效力的文书。 2、票据追索权行使的实质要件 表现为持票人的提示请求受到拒绝,包括提示承兑受到拒绝和提示付款受到拒绝。构成追索权的拒绝应符合: ①持票人所提示的票据,必须在形式上为有效的票据; ②持票人必须依法进行提示; ③经持票人依法提示,未获得承兑或未获得付款。 再追索权行使的实质要件:是被追索人履行追索义务,向追索人偿还了票据债务,并依法收回原票据,从而使自己重新具有了持票人的地位。 二、追索权可以向承兑人行使吗 追索权不会向承兑人行使,但承兑人的确承担付款的连带责任,最后还是回到承兑人头上的。 票据有两个权利,一个是提示付款权,二是追索权。虽然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丧失提示付款权,但追索权仍然存在,即使你没有对前手追索,但对出票人追索权仍然存在。 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未获付款,到期前未获承兑或其他法定原因发生时,在采取保全权利行为之后,能够请求前手或其他票据债务人偿还票据金额以及相关损失的票据权利,是法律上为补充付款请求权而设定的第二次请求权。 承兑人是指在承兑汇票上承诺并记载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付款人,也是汇票的主债务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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