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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寻衅滋事与故意毁坏财物区别在哪里
释义
    二者区别如下:
    1、侵害的客体不同。故意毁坏财物侵犯的客体只限于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寻衅滋事侵害的客体是公共秩序。
    2、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故意毁坏财物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寻衅滋事主要表现为随意殴打他、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
    3、犯罪对象不同。寻衅滋事犯罪的对象一般是不特定的,而故意毁损财物的犯罪对象一般是特定的。
    一、满足什么条件会造成寻衅滋事罪
    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
    2、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3、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
    4、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
    5、法律依据:《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二、寻衅滋事罪如何认定的?
    寻衅滋事罪的认定,首先以其构成要件为基础。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这是一种危害社会治安,威胁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影响社会稳定的犯罪。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犯罪的客观方面包括: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具体来说,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或后果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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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8:5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