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速裁程序的适用条件和期限 |
释义 |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使用速裁程序的,可以使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不受刑诉法中规定的送达期限的限制,而且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一、刑事案件简易程序规定 (一)适用法院 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 (二)审判组织 1.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2.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三)公诉案件出庭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四)被告人同意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审判人员应当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意见,告知被告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法律规定,确认被告人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五)基本的可以“简”,但被告人最后陈述不能简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关于送达期限、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六)对垒双方可以仍然辩论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经审判人员许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公诉人、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互相辩论。 (七)审限较短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八)程序变更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按照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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