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资料可以代替劳动合同 |
释义 | 劳动关系确认的辅助证据包括:用人单位下发的文件、劳动者代表签订的合同、与用人单位有业务往来的其他单位的资料、录音、录像、照片、网络聊天信息、手机短信往来。证据的类型、来源和搜集方法会影响其效力,但在合法前提下搜集证据是维护合法权益的重要习惯。 法律分析 首先要知道劳动合同无法代替的,如果要申请仲裁,有助于确认劳动关系存在的辅助证据具体如下: 1、载有劳动者名字的用人单位下发的各种文件。 如:通知、工作任务单、任命通知书、介绍信、签到表等,以上文件应有用人单位的公章。 2、劳动者代表用人单位与其他实体或个人签订的合同。 “签约代表”或“代表人”一栏有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代表的签字,且合同上又有用人单位所盖公章。 3、与用人单位有业务往来的其他单位留存的相关资料。 如某用人单位的代表,在代表用人单位向有关单位或机关提交申报材料后,到第三方处领取票据时在各种存根处代表用人单位的签名。 4、录音、录像、照片 如劳动者可拍摄其在工作时间在用人单位内上下班的情况,或者其他有关工作方面的录像也可作为给用人单位提供了劳动的证据。 5、网络聊天信息 用人单位网页上的各种公告消息;与用人单位相关人员业务往来的qq等即时通讯工具聊天记录,但劳动者实现必须先证明此种即时通讯工具使用者是谁。 6、手机短信往来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协商谈判具体事宜时的手机短信也可以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但同样需要证明手机号的主人身份。 提醒:证据的类型、来源、搜集方法等,都会影响证据的效力。但不论如何,在合法的前提下尽量养成搜集证据的习惯,才能有备无患,在侵权事件发生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结语 凭借以上列举的多种辅助证据,劳动关系的确立得以更加明确。无论是用人单位下发的文件、劳动者代表单位签订的合同,还是与用人单位有业务往来的其他单位留存的资料,以及录音、录像、照片、网络聊天信息和手机短信往来,都可以作为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有效证据。在合法的前提下,我们应该养成搜集证据的习惯,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四条 【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事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及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五十条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双方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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