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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赣州市医疗机构注销执业登记如何规定
释义
    一、赣州市医疗机构注销执业登记如何规定
    注销执业登记:
    (一)校验期届满,超过30日不申请校验;
    (二)暂缓校验后经再次校验仍不合格;
    (三)无正当理由终止医疗活动或者停业超过1年;
    (四)经校验认定不具备开展的诊疗科目,需要注销的。
    (五)因合并而终止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注销登记。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二、赣州市医疗机构注销执业登记法律依据节选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因分立或者合并而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分立或者合并而新设置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设置许可和执业登记;因合并而终止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在原登记机关管辖权限范围内变更登记事项的,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因变更登记超出原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有管辖权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七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根据情况,给予一至六个月的暂缓校验期:
    (一)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二)限期改正期间;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内不得执业。
    暂缓校验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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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9 13:38: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