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来宾公证机构设立批准如何规定 |
释义 | 一、来宾公证机构设立批准如何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年主席令第三十九号公布,2015年主席令第二十五号修改)第八条、《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设立公证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 (二)有固定的场所; (三)有二名以上公证员; (四)有开展公证业务所必需的资金。 二、来宾公证机构设立批准办理材料 1、公证机构设立申请表 2、设立公证机构的组建报告 3、拟任公证员简历、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获得公证员资格的证明材料 4、拟推选的公证机构负责人情况说明 5、开办资金证明 6、办公场所证明 三、来宾公证机构设立批准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主席令第三十九号 第九条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01号 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组建,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审核,作出批准设立或者不予批准设立的决定。对准予设立的,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对不准予设立的,应当在决定中告知不予批准的理由。批准设立公证机构的决定,应当报司法部备案。 四、来宾公证机构设立批准办理地点 来宾市政务服务中心(来宾市红水河大道33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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