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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招标作废的原因有哪些 -法律知识
释义
    法律分析:
    (1)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或所提供的投标保证金有瑕疵;
    (2)投标文件正副本中需投标人签字、加盖公章处未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签字盖章的(副本可以是正本复印件或按上述正本要求进行签字盖章);
    (3)投标文件字迹模糊导致无法确认投标价格或投标人提供的已报价工程量清单有重大失误和矛盾的;
    (4)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含施工准备期)超过招标文件规定期限或投标文件承诺的质量等级低于招标文件规定要求(或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
    (5)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检员、安全员不能承诺押证上岗的;
    (6)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7)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
    (8)投标文件末按时递交,逾期招标人拒收。
    法律依据: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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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1 22:29: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