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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借款合同是否可行使不安抗辩权
释义
    借款合同可行使不安抗辩权,但要符合下列条件,即借款人和贷款人互负债务;其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并应当先履行债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状况。
    一、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指哪些权力
    合同履行抗辩权有:
    1.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他方未为对等给付之前,有权拒绝自己的履行。
    2.不安履行抗辩权:
    不安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
    3.先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示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二、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有哪些?
    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如下:
    (一)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只有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时,才可能发生不安抗辩权。单务合同、不完全双务合同,均不发生不安抗辩权。
    (二)当事人互负的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如果当事人互负的债务没有履行先后顺序,则不成立不安抗辩权。
    (三)后履行的当事人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债务履行能力的情形。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三、债务人有哪些权利呢?
    债务人有下列权利:同时履行抗辩权(在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时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在当事人互负债务,先履行义务一方不履行时行使);以及不安抗辩权等权利(在后履行一方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时行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二十八条
    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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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0 1:5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