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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与出让的区别有哪些
释义
    (一)主体不同
    出让主体:国有土地所有者,即国家,由法律授权的县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具体实施;
    转让主体: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
    (二)行为性质不同
    根据物权理论,出让,他物权设定;转让:他物权转移。
    (三)转移条件与程序不同
    出让条件无限制,签订出让合同,缴出让金,即可办证;转让条件有限制,转让须经申请、审批或补办出让手续,缴纳税费,方可登记过户。
    (四)交易市场不同
    出让,一级市场,即国家作为国有土地所有者垄断;转让:二级市场,即符合法定条件的自由转让。
    一、划拨土地的房子能买吗
    划拨土地的房子是可以购买的。
    1、需要在过户时缴纳一定的出让金,以此来得到房子的租赁证;
    2、具体数额取决于房屋面积和土地等级,房屋属于划拨方式的,应当首次缴纳土地出让金;
    3、受让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4、合同中没有特别约定的,土地出让金由买受人支付。
    土地使用者需将划拨土地使用权进入二级市场用于以下行为的,必须办理出让手续:
    1、将空地整幅地块的划拨使用权转让或部份分割转让;
    2、将一幅地块内的划拨土地权连同地上建筑物整体转让或部份分割转让;
    3、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后,因不能履行抵押合同而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
    4、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为条件与他人合资合作建房,获取房产分配或其他经济收益;
    5、以其他形式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
    土地使用者进入二级市场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之前,须持土地使用证或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等合法产权证件,向有审批权的市、县区土地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签订出让合同,补交出让金,换发土地使用证后,方可进入二级市场进行转让。
    二、土地使用权公证针对那些内容?
    1、合同规定的土地使用地块、条件、用途及期限,是否与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相符。转让活动不对国家土地所有权产生任何影响。
    2、转让方是否已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和利用土地。依各国通例,转让方须在对土地进行一定开发之后,才能转让其权利。
    3、转让价格是否合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应与当地土地管理部门联系,做出调整。中国法律规定,国家在土地使用权买卖交易中有先买权。国家的优先购买权为一项法定权利,不依当事人约定,当事人也不能以约定加以剥夺。这项权利适用于一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买卖。
    4、土地用途。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即报经土地管理部门、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5、被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有无出租情况。承租人具有物权性质的租赁权。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出租人可以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他人(依出售、交换、赠与、继承方式),但这一行为不能消灭租赁权,承租人仍可对新的土地使用权享有者主张租赁权。同时,承租人还有先买权,即土地使用权享有者将土地使用权出售时,承租具有在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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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6 2:4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