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贪污罪的主体包括这样几种类型: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准国家工作人中。这里又包括三种类型: (1)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3、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贪污罪主体具有二个基本特征: 1、贪污罪主体所属单位的性质必须是国家或国有的,或者是国家机关或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或者由上述国家(或国有)单位委托或派出的人员; 2、贪污罪的主体必须是从事公务的人员,而不包括从事劳务的人员。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二个条件,才可能成为贪污罪的主体。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