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严格税收执法既是依法治税关键,也是依法治税的难点。近年来 合肥 市 地税 系统全面推进依法治税,取得了明显进展。 实施过错追究制度 合肥市地税局要求全体税务干部,在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严格履行法定程序,不得越权或滥用职权;不得超越法律,自行设定权利豁免;不得非法剥夺他人权利,不得超越税法规定执法和任意解释税法,如不得要求 纳税 人承担额外的负担,不得滥用权力损害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且无权自行终局裁决;违法行政必须承担过错责任。为此,市局先后出台了《合肥市地税局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合肥市地税局关于全面加强税收执法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过错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等制度。 严格程序规范执法 首先,按照法定程序执法。市地税局规定,必须按照法定的步骤、秩序进行执法和调查取证,不得任意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方式而不顾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如不得对违法行为先处罚后告知、不取证直接处罚等。局里还规定如果在 行政处罚 中不按规定告知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处罚无效。同时规定按照法定时限执法,不能久拖不决,避免影响纳税人的正常经营活动;配套建立税收执法默示制度,对于纳税人申请的事项,在规定期限内未作答复的视为同意。 创新机制科学高效 市地税局于1997年进行了税收征管改革,实行征管查专业化、集约化重组和职能分离,变综合性机构为专业性机构,变多种权力为单一权力,形成征管查既相互支持配合又相互制约的工作格局。与此同时,全力推进信息化建设。1999年,市局研发了新型征管软件,在此基础上,于2001年至2003年分别进行了与人民银行的横向联网、与商业银行的税银一体化和三县县域骨干网的建设。通过建立行政管理、税收业务、决策支持、外部信息应用等功能齐全、信息共享、监控严密的税务管理系统,把税务管理的各个环节都纳入到统一的征管软件中,实现信息化对税收执法全过程的自动监控和自动考核,实现从“人管人”到“制度管人”的根本转变。 公开透明阳光办税 市地税局通过税法公告制度、执法公示制度、执法责任制度等一系列工作制度,提高税收执法透明度。推行税收法规、岗位责任、办税程序、服务标准、办税时限、 违章 处罚、工作纪律、社会监督等“办税八公开”服务。实行了办税时限制、服务承诺制,营造公平合理的纳税环境,并把公开办税作为征收管理基础工作和创建标准化分局(所)的重要内容,严格评议考核。 法律客观: 一、过错责任原则如何责任认定过错责任原则是行为人基于自身的过错而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它是现代侵权法之基本归责原则,可分为一般过错责任原则和推定过错责任原则。前者要求受害人举证证明加害人有过错以及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后者要求加害人举证证明自身没有过错以及自身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否则推定加害人有过错。二、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一)《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由此可见,有过错必须担责是一个最基本的原则。从侵权法理论上讲,过错是主观上的,可以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四: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行为的违法性;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有过错。应当注意的是,民事责任上的故意和过失有别于刑事犯罪的故意和过失,它没有民事法律后果上的区别,也就是说民事侵权上的故意和过失所引起的民事法律后果是一样的,没有孰重孰轻之别,而刑法意义上的故意和过失所引起的刑事法律后果区别很大,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且相应较轻。(三)从构成要件可以看出,无过错责任与过错责任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区别有二:前者的行为是法定的,它不必具有违法性特征,后者的行为具有违法性;前者行为人不必过错,后者有过错。在司法实践中应加以区别。应将无过错责任与一般过错责任加以区别。特殊侵权的种类很多,但并非所有的特殊侵权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宪法第41条第3款、民法通则第121条、国家赔偿法第2条均作了规定,虽然三者在用词造句上不完全相同,但相互是统一的,并不矛盾。在法条中,虽然只有国家赔偿法使用了“违法行使职权”一词,而宪法和民法通则没有使用,但三者都用了“侵犯”一词。(四)将无过错责任与混合过错责任加以区别。混合过错是指对于损害的发生,加害人与受害人均有过错。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此规定是对该法第106条第2款的补充,同样是一般过错责任条款,体现了过错必须担责的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