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吉林市失业保险转移办理有哪些法律规定 |
释义 | 失业保险给很多失业人员带来了希望,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可以凭借失业保险获得一定的生活援助,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个人的生活问题。如果换了城市工作,则需要转移失业保险,那么吉林市失业保险转移办理依据是什么呢? 一、吉林市失业保险转移办理依据节选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2.《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第二十二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移。 3.《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二十二条: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迁的,失业保险费用应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划转……。第二十三条: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在省、治区范围内跨统筹地区转迁,失业保险费用的处理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第二十四条: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凭失业保险关系迁出地经办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到迁入地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 4.《关于印发优化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指南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24号)第五章第四节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迁后的待遇审核与支付:一、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转出地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应及时为其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迁手续……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费用的处理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二、吉林市失业保险转移办理 法定工作日:夏季上午8:30-11:30,下午13:30-16:00;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13:00-16:00 三、吉林市失业保险转移办理流程 到社保部门申请; 材料审核; 通过办理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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