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小产权房拆迁会有赔偿吗 |
释义 | 小产权房拆迁没有补偿,由于根据现行法律和政策,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不得购买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因此买卖合同归于无效。在此情况下,应首先认定所涉房屋的所有权是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或者属于宅基地使用人所有,拆迁安置补偿的利益,只能由所有权人即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享有。 一、二手小产权房的买卖合同有效吗 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有没有法律效力取决于购买人是否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而农村宅基地属集体所有,村民对宅基地也只享有使用权,农民将房屋卖给城市居民的买卖行为不能受到法律的认可与保护,也就不能办理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契税证等合法手续。由此可见,小产权房是不能向非本集体成员的第三人转让或出售的。因此,若城镇居民购买小产权房,小产权房购房合同是无效的。 二、外村农民购买本村宅基地上住房的效力 关于外村村民能否购买宅基地上房屋的问题,房屋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认为: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是不允许农民将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宅基地及房屋卖给外村农民的。其法律依据为1999年《土地管理法》的第43条规定,该规定的内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房屋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由此规定引申出只允许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转让宅基地上的房屋。 关于如何理解这些规定的含义,普遍的观点认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使用本集体经济的土地办企业或建住房,但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因此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在法律上是被禁止的。农民之间的宅基地上的房屋转让应限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即使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之间的转让亦应经法定机关审批方为有效。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民之间房屋买卖应为无效。 当然,对此也有相反的观点。该观点认为:目前已有的规定都没有明确禁止非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之间的宅基地上的房屋转让行为,从土地管理法及北京市等地方性规定中得出禁止该类转让行为的结论,只是一种对法律规定的理解和引申,该结论并不准确。因此,不能在法律没有明确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从法律条文中当然理解并引申出禁止某类民事行为的含义,并加以广泛适用。根据农村集体土地三级所有的所有权状态,村内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及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均对其所有的集体土地享有相应的处分权。对于宅基地上的房屋转让行为,只要诉争土地的所有权人表示同意即可,严格的限制流转不符合客观存在的人口流动状况及社会发展的趋势。 三、宅基地继承能否公证 农村宅基地不可以办理继承公证。 首先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是归国家所有,即农村宅基地并不归属于个人,其是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批准用以建造个人住宅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以因而属于国家所有,无法办理公证。 其次因为宅基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依法批准用以建造个人住宅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于宅基地之上合法建设的住宅房屋,是属于个人所有的。就宅基地之上的住宅房屋,宅基地使用权人可以指定继承人继承其房屋住宅。 最后根据《公证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根据自然人提起的关于继承的公证申请,公证机构要 予以办理。如果是就农村宅基地之上的住宅房屋要办理继承公证的,是可以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三条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 第二百四十三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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