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夫妻离婚,是否可以分割公积金? |
释义 | 离婚经常面临的一个问题,那就是财产分割,那么个人的五险一金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呢?离婚后可不可以分割?这里我们来看一个相关案例: 来自江苏南通的小张和小丽经人介绍相识,不久建立了恋爱关系,相识不到半年两人就领证结婚了,并且度过了一段甜蜜的婚后时光,小丽怀孕后,小张不忍妻子操心工作,便劝说妻子辞职安心在家里养胎。 于是小丽高高兴兴地留在家里做全职太太,但渐渐地两人因为生活琐事而发生争吵,三天一小吵,五天一大吵。小张厌烦了这样的生活,每天工作已经很疲惫了,下班回家还要应付妻子的无理取闹,在结婚的第4个年头,他向法院提起诉讼,准备和小丽离婚。 经法院调解,两人的婚姻关系又维持了6个月,但事情并未向好的方向发展,夫妻关系没有得到改善。之后小张又一次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仍然判决不准离婚。在一次争吵时,小张愤怒不已扇了小丽一耳光,小丽惊呆了,回过神之后立马报警,等到民警赶到现场并了解情况后,对小张殴打妻子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在这件事之后,小丽也终于不再对小张抱有一丝希望,对这段婚姻感到无望的她,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请求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财产分割 两人对于子女抚养、房产及存款的分割都没有争议,但小丽提出要分割小张名下8万余元的住房公积金。 小张认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职工只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离休、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出境定居;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等六种情形,才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因此,离婚不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事由,故他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应归其个人所有,妻子无权分割该住房公积金。 小丽辩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所有财产,她有权分割,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那么夫妻一方的住房公积金,到底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呢?离婚时能不能进行分割?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小张和小丽近年来一直因为生活琐事争吵,小张此前曾两次向法院起诉离婚,现小丽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小张亦同意离婚之诉请,法院应准予离婚。由于孩子一直随小丽生活,孩子便由小丽抚养,小张给付抚养费。且小张名下8万余元公积金均为婚后所得,小丽有权分割一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小张不服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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