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教育费附加率为3%。 教育费附加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的3%为计征依据征收的一种附加费,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对从事生产卷烟和烟叶生产的单位,减半征收。 教育费附加是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同级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同级财政部门监督管理,专门用于发展地方教育事业的预算外资金。 地方教育费附加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为计税依据,按2%的比例计征。 地方教育费附加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实施“科教兴省”战略,增加地方教育的资金投入,促进本各省、自治区、直辖教育事业发展,开征的一项地方政府性基金。该收入主要用于各地方的教育经费的投入补充。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 第五条 教育费附加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教育费附加纳入预算管理,作为教育专项资金,根据“先收后支、列收列支、收支平衡”的原则使用和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使预算内教育事业费逐步增长,不得因教育费附加纳入预算专项资金管理而抵顶教育事业费拨款。第六条 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按照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七条 企业缴纳的教育费附加,一律在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中支付。第八条 铁道系统、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各专业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随同营业税上缴的教育费附加,由国家教育委员会按年度提出分配方案,商财政部同意后,用于基础教育的薄弱环节。第九条 地方各级教育部门每年应定期向当地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教育费附加的收支情况。第十条 凡办有职工子弟学校的单位,应当先按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教育部门可根据它们办学的情况酌情返还给办学单位,作为对所办学校经费的补贴。办学单位不得借口缴纳教育费附加而撤并学校,或者缩小办学规模。 |